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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规》里关于对失能老人部分应提出
发表时间:2025-04-10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在探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时,我们发现《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虽从多方面提出细致要求,适用范围涵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,却存在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—— 在引用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建规》)时,对失能老人这一特殊群体未提出专门的消防设置特殊要求。

从《建规》现有内容来看,其更多是从建筑整体的防火分区、疏散通道、消防设施配备等常规层面进行规定。例如,在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方面,要求建筑内的防火防烟分区保持完好有效,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避难间等;在消防设施方面,规定了不同类型建筑应配备的消火栓系统、灭火器、自动灭火系统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条件。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建筑整体消防安全至关重要,但却未充分考虑失能老人的特殊需求。

失能老人由于身体机能受限,行动不便,在火灾发生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迅速逃生。而目前《建规》中,无论是在疏散通道的宽度、坡度设计,还是在紧急呼叫装置的设置位置和灵敏度,以及临时避难区域的特殊设施配备等方面,都未针对失能老人给出特殊设计标准。比如,疏散通道仅按照常规人员疏散要求设置宽度,可能对于需要担架、轮椅疏散失能老人的情况考虑不足;紧急呼叫装置可能设置在失能老人难以触及的位置,导致发生火灾时无法及时发出求救信号。

在实际的养老机构运营中,已经有部分地区意识到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一些措施。北京市发布的《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》地方标准,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应独立设置医疗用房,防火巡查频次应做到白天每 4 小时 1 次、夜间每 2 小时 1 次,且养老机构的专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失能老人火灾营救,明确营救人员、措施等。海林市人民政府也提出,针对失能老人要配备轮椅、担架等疏散工具,供失能老人疏散的通道、出口应满足担架抬行和床、轮椅推行的要求,供失能老年人使用的老年人照料设施,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。然而,这些只是部分地区的规定,并未在国家层面的《建规》中得以体现。

《建规》对失能老人未提出特殊消防设置要求,是当前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规定体系中的一个漏洞。为更好地保障失能老人这一弱势群体在火灾中的生命安全,有必要对《建规》进行修订完善,增加针对失能老人的特殊消防设置要求,使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全面性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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